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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退聘金,离职要求赔偿金,这些情况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9-07-31 18:38:42
离婚要求还彩礼 法院判决不支持

小红和小明本是夫妻,结婚4年后,因感情不和,妻子小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而另一边,丈夫小明却表示离婚可以,小红需返还当初结婚时自家给的彩礼。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离婚案件,依法驳回了小明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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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红与被告小明于2014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小红认为小明对家庭和配偶不负责任,便以其与小明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并且没有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诉讼过程中,小明却要求小红返还彩礼才能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红曾于2016年首次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经产生裂痕。在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没有和好,仍分居生活。现小红再次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其二人离婚。

而对于小明主张小红返还彩礼,法院认为,小红和小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曾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小明未举证证明彩礼的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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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返还彩礼。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小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如上规定,故法院对其返还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

工作十年被辞退 维权索赔补偿金

2015年12月4日,连城县某银行营业厅以与江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向江某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江某合同期满后将和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此后,江某向营业厅寄送《关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函》,并多次要求营业厅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得到明确答复。2016年1月4日,营业厅以合同期满为由,作出《关于终止江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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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终止我的劳动合同?”江某认为营业厅此举违法,便向连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营业厅表示,江某在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即2012年12月31日自愿放弃与营业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2015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营业厅有权选择是否与江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营业厅在合同期满后终止与江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营业厅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在连续工作满10年后,就和营业厅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营业厅与江某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遂判令营业厅支付江某24个月的双倍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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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江某已连续工作满10年,江某同意与营业厅订立劳动合同,营业厅应当与江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当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或多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根据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合同到期前单位向员工提出到期不续签,员工需要在到期前主动提出异议,不同意终止合同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仍然要求终止合同,那么此时才属于违法终止的情形。该案中,江某于合同到期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属违法终止,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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