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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判离,第二次会判离吗?

发布时间:2019-07-31 21:12:36
法律知识要点:对于离婚案件,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其中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从实务经验来看,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理由的,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和好的,原告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实务中,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第二次起诉法院会判决离婚,这属于实务经验,大多数情况下也确实如此。但是,并不适用所有的情况,离婚诉讼,原告有可能起诉三次法院才判决离婚,例如结婚时间较长的;也存在只起诉一次法院就能判决离婚,例如双方是闪婚的,认识时间、恋爱时间短、结婚时间也短。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假定原告一方起诉离婚,又无法定理由,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告一方起诉两次法院判决离婚是常态,并不是必然会有这种结果,如果案情特殊,也可能存在第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或者第三次起诉法院才判决离婚的情况。下面这则实务案例即是这种情况。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忙于事业,经常两地分居,此后矛盾重重,被告经常不分场所地吼骂原告,导致双方时常争吵。为挽回与被告的婚姻,在被告未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冒着高龄产妇的风险于2010年4月通过医疗手段怀孕,但原告的种种努力仍未使被告有所转变,双方于2010年5月正式分居。
此外,在原告忙于事业时,被告在生活上屡次背叛被告,在原告生病和怀孕期间,不仅未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关爱,还无视原告高龄产妇的事实而加以收敛,被告种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心灵上的极大伤害,该现象一直到原告两次诉讼后仍未得到改善。
分居后,婚生子宋某乙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由于双方从认识到婚后因各自忙于事业一直处于两地分居状态,生活上被告不仅对原告缺乏应有的关心、关爱,甚至屡屡做出背叛原告的事情,事业上被告也从未给予过原告一丝关心和帮助。双方见面即发生争吵,使原告长期处于精神压抑,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各自的生活和工作,也不利于婚生子的成长。
原告遂于2011年12月起诉至法院,因被告未出庭应诉无法查清案情,法院于2012年3月判决不予离婚。法院判决后双方矛盾依旧,原告于2012年9月第二次起诉离婚,由于被告当庭承认感情出轨,口口声声表示悔改,法院再次判决不予离婚。
但截至到本起诉状出具之日,被告依然一意孤行,且对原告进行辱骂,对原告进行精神上的虐待,现今原、被告双方已形同陌路。为了从痛苦中解放出来,原告迫不得已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宋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宋某乙相关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
被告答辩称:2007年结婚,2010年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并非因为性格不合,只是因为双方性格比较强且都有工作,对事物的看法不同。被告与儿子及原告父母在深圳公园大地小区一起居住,原告负责宜兴公司,长时间没有回公园大地。从儿子出生后的照顾方面,由于被告在外地工作,不能及时赶去看望小孩,但被告每月给生活费5000-6000元。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非因为财产纠纷,而是因为被告爱这个家、爱儿子。
法院审理认为,虽被告有挽留夫妻感情的良好愿望,但原告已两次起诉离婚,历时2年有余,法院亦两次判决不予准许离婚,而判决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见改善,双方仍旧分居两地,现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之诉法院予以准许。
鉴于平时宋某乙由原告父母帮忙照顾,故离婚后宋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许原告刘某梅与被告朱某甲离婚;婚生子宋某乙由原告刘某梅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刘某梅独自承担。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刘某梅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被告宋某甲坚决不同意离婚,所以前两次起诉法院均驳回原告刘某梅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刘某梅坚决要求离婚,进行第三次离婚诉讼,虽然被告宋某甲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是原告的三次起诉足以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只能判决双方离婚。
在实务中,三次起诉离婚并不常见,但是不常见不代表没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般原告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说明双方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婚姻关系并无改善,所以会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但是,第三次起诉离婚已是极端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极大。
来自:百度胡开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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