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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

发布时间:2023-07-14 13:51:01
“节能降碳,你我同行”。节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1990年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上,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正式确定,自1991年开始,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每年举办,成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开展节能降碳宣传教育、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有关节能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奠定了我国节能工作的法律基础。现在,我国已形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为统领,民用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条例和节能审查、节能监察、能效标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规章为支撑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在第33个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学习我国关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开展节能降碳宣传教育,有助于营造全社会节能降碳浓厚氛围,推动形成勤俭节约、合理用能的社会风尚。

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国制定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确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的基本制度,要求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在有关部门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公共机构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为了切实降低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明确了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例如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规定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公共机构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照明等用能系统和设备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等重点用能部位要确保节能运行;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等。

同时,《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确定了公共机构节能保障措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未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等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予以通报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非经济性处理措施。

加强民用建筑管理 降低建筑能源消耗

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建筑能源消耗占总能源消耗比率较高,其中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明确了各部门工作部署,对县级以上部门的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特别强调,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明确了政府对于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鼓励与支持政策。要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法规政策体系护航 能耗强度快速降低

34条行政法规、1129个部门规章、超过1万部地方性法规……在法规政策的保驾护航之下,我国节能降耗工作取得累累硕果,节能标准体系日趋完善,重点领域节能工作全面推进,先进节能技术有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广泛使用,节能市场化机制不断完善,国际能效合作持续深化。

在法规政策的保驾护航之下,我国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以年均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6.2%的经济增长,相当于少用了约14亿吨标准煤,少排放了二氧化碳近30亿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中国贡献。据统计,10年来全国能耗强度累计降低了26.4%,我国成为全球能耗强度降低最快的国家之一,超额完成向国际社会承诺的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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