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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体检疑患重症轻生:知情权患者优先,医生依法不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9-11-02 21:06:06

连日来,深圳市女子体检疑患癌,未确诊就轻生,丈夫质疑:为何医院不先把检查结果告知家属? 决定追究医院责任的新闻,引发了“严重病情先告知病人还是家属”的话题,

据媒体报道,深圳市民汪女士因为下腹疼痛,23日去医院做了CT。检查结果出来后,汪女士认为自己得了结肠癌,于是给丈夫留遗言“不想拖累家庭”,选择了轻生。汪女士的丈夫认为,医院先把检查结果告诉了汪女士而不是通知家属,这个做法不太妥当,对于汪女士的死,医院负有责任。

在此问题上,笔者首先对女子的离去感到惋惜,毕竟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从法律责任上讲,笔者认为,医院和医生的做法在法律上无过错,虽然从德义上讲应委婉告知,但要追责却无法律依据。

患者知情权优先,家属第二

根据现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本条规定是对知情权的一个法律规定,根据法条,可以理解为:关于知情权,法律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说明知情权是患者优先,家属第二。

但在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哪些信息该告知,哪些不该告知,以及告知的时间和方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告知病人属于正常履行医疗合同的行为

检查出严重病情,是应该先告知病人本人还是家属的问题,得从多个角度去思量。

首先,我们要分清楚什么是“严重病情”?这个“严重”有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同样一个“病情结果”,有人的主观感受是病情特别严重,而有的人则认为可以接受,没那么严重。所以,在没有明确什么是“严重的病情”前,我们只讨论,病情应该先告诉病人还是家属。

第二,在本事件中,患者汪女士已经是成年人了,法律上这是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医院在为患者治疗后将病情告知病人,属于正常履行医疗合同的行为,从法律上讲,这样的行为没有任何问题。

其次,在此事件中,医生和汪女士面对的只是一个未确认的检测报告,是否能够定性还需要进一步确诊,此时就要求医生必须要告知家属,就有点难为医院了,医院能忙过来吗?

法律是有局限性的,而“道德评价”永远不会有完全共识

如果谈追责,那就要考虑到法律的刚性问题。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是家人陪同病人前来体检,医生告知病情前可以征询家属的意见。但是,家人没有陪同前来呢?医生非要让病人通知家属前来,这样不是更容易吓到病人?

而如果只’告诉了家属,而家属因为隐瞒,患者告医院怎么办?

所以不论从法与情,都是应先告知患者。除非患者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

当然,为防止万一,对严重疾病,可以同时告知家属,让家属陪伴。

然而,在道德和情感面前,法律毕竟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将个人情感领域照顾的面面俱到。对于病人来说,有时候更需要的是关怀,这时候涉及的就是医生如何做才能通过道德的评价,而既然是“道德评价”,就永远不会有一个完全共识的结果。

因此,

在医疗救治病人方面,多一些理性思考和宽容,不要一出事就想着这锅由谁来背。

检查出严重病情,应该先告知病人本人还是家属,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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