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眼”看网红“带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对网红“带货”中涉嫌违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查处。(11月5日《经济日报》)
对网红“带货”严加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惩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表态,既是给直播产业中涉嫌违法行为的警示,又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承诺。近年来,借助互联网快速传播的特性进行产品广告宣传的所谓网红“带货”蜂拥而起,《2019年淘宝直播生态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8年加入淘宝直播的主播人数同比增长180%,直播平台“带货”超千亿元,同比增速近400%。在互联网经济中运用网红途径做营销,无可厚非。但潮水之中,泥沙俱下,一些不良商家利用网红的流量效应,销售问题商品,污染市场生态,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当然要予以整治。
整治网红“带货”乱象,更是厘清了一个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新现象,并非真的处于“真空”地带,游离于法律之外,即使是所谓“擦边”,也还是有来龙去脉,由“边”入里,不难发现其本质。尽管是新问题,未必就没有相关管理条款可以对号入座——经过这些年的法制建设,法律法规已相对完备;法律法规是相对宏观的,细微到一个问题出台一套章程,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网红“带货”,从前没有,然而“带货”中的一些行径,恰是披了新马甲的故技重演。譬如法律明确,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识别,但很多网红带货假称体验而讳言广告,就已涉嫌违反广告法;又譬如网红带货售卖“三无”产品,就又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查处这些违法行为,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体现。
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查处网红“带货”乱象,也正是保证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行政监管部门主动深入市场一线,贴近消费前沿,随时关注电商网购市场,透过表象察就里,以“法眼”判断新现象,监管就不会留下空白,优劣真伪就不难辨识,害群之马就无法招摇过市,这也是监管部门在经济新形势下应有的姿态。*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