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裁判要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当事人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也就是说,当事人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案件编号:
(2018)最高法行申8657号法院观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李海军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海军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田吉林压倒,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柳喜等人劝开。后李海军持矿用工具扁铲与田吉林撕扯,并在田吉林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田吉林持矿用工具斧抓朝李海军头部打了一下,致其受伤。李海军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李海军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这一事实被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认。因此,李海军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李海军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海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特别声明: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其他(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作者,侵权必究!来源: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编辑:微视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