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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一惯犯偷店铺、小车,被捉了,判刑又罚款

发布时间:2020-01-10 02:53:41

男子伙同他人假意看货实则盗窃,近日,来凤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2014年7月15日,简某某在来凤县飞机小学附近结识了黄某某(已另案处理),两人商议一起盗窃后分赃。随后,两人来到翔凤镇航空路一店铺,简某某按计划以看货为由吸引老板的注意力,黄某某趁机将店铺吧台上的一个挎包和一部手机盗走后离开。简某某预离开时被店铺老板发现,被当场抓住。被盗走的挎包内有现金1400元。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850元。

2019年9月21日,简某某行至凤南桥附近,发现路旁停放一辆小车,车上无人,车内放有手机和零钱,遂起盗窃之意,简某某将后排车门拉开,将车内的10元零钱装入自己口袋,将放在后座上的一部手机拿在手上正欲离开,被返回车边的车主发现,简某某见状将手机退还给车主,并向庆凤山公园方向逃跑,车主追赶抓获简某某,并打电话报警。经认定,所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99元。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未遂一次,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为吸食毒品而盗窃,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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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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