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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0-01-12 16:13:02

案例回顾

2018年7月,史某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六个月期限的试用期合同,公司并告知史某,试用期满后,如果史某工作表现良好,公司会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月,史某试用期满后因表现良好,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该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想继续留用史某,便提出再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此时,史某主张已经签订过两次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食品公司未能同意。

于是,史某将食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食品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史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法顾百家说

法顾百家指出,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史某与食品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食品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史某亦表示同意并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在此种情形下,食品公司应与史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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