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战“疫”】认罪认罚的特殊“见证”
“我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日前,面对远程视频提讯屏幕前的检察官和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孙某某受他人指使,先后纠集王某某、范某某等7人,以索债并看守抵押房产为由,多次在某商业广场结伙实施强占房屋、索要租金、驱赶他人、肆意阻工等滋扰、纠缠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商业广场及多个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涉嫌寻衅滋事罪。
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津南区看守所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如何有效保障孙某某等人的诉讼权利,成为检察官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落实这一规定,检察官在前期提讯确认孙某某等人认罪认罚意愿的基础上,积极联系协调值班律师,在确保值班律师充分阅卷了解案情后,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的方式,“当场”见证了孙某某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据了解,为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津南区检察院积极与区司法局沟通协调,将值班律师队伍增加至10人,有效缓解值班律师队伍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通过电话预约+案卷刻盘的方式,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利,在此基础上通过远程视频提讯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了认罪认罚适用的程序合法。疫情发生以来,津南区检察院已通过视频见证方式适用认罪认罚20余人次。